晉城市住建局涉嫌重復違法工程招標
2011年8月8日,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張常海與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付虎龍分別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取得太原科技大學晉城校區(qū)(簡稱:晉城學院)4#、5#宿舍樓工程,之后因晉城學院籌備處單方面原因一直未能進場施工。
本以為順利拿到工程是一件幸事,不料在2014年6月18日,付虎龍與張常海分別收到了晉城學院籌備處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此后,付虎龍與張常海多次輾轉于當?shù)刈〗ň、發(fā)改委、晉城學院籌備處等部門希望討回公道,獲得賠償。然而一個月過去了,公道沒有,賠償更是紙上談兵。
三年沒摸到施工現(xiàn)場的門
2011年7月,晉城學院籌備處發(fā)布《晉城學院4#、5#宿舍樓招標公告》。
2011年8月8日,經(jīng)合法的招標程序,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中標該工程。
2011年8月25日兩公司分別與晉城學院籌備處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晉城市住建局招標辦備案。之后因晉城學院籌備處單方面原因一直未能進場施工。期間兩家公司曾多次找該籌備處,得到的答復是:“等通知!”
直到2014年6月18日,兩公司莫名其妙地收到了該籌備處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緊接著2014年6月26日,晉城市住建局在其晉城建筑工程信息網(wǎng)上再次發(fā)布了太原科技大學晉城校區(qū)4#、5#宿舍樓工程施工公告。
對此,晉城學院籌備處基建處宋處長的解釋是因為規(guī)劃變了,建設面積和工程總造價都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在原來的基礎上翻了一倍還多,這樣的話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就必須重新招標,原來的合同也就無法再繼續(xù)履行了。
在晉城市住建局,記者見到一份晉市發(fā)改法規(guī)便字【2014】1號文件,《關于晉城學院籌備處<關于太原科技大學晉城校區(qū)4#、5#宿舍樓建設項目重新招標的請示>的復函》,似乎應證了宋處長的說法。
然而工程承包商付虎龍認為,“該籌備處單方面解除合同,不僅不符合《合同法》的法定條件,而且也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同老付一樣作為工程承包商的老張更是憤憤不平:“晉城市住建局作為主管單位,明知該工程于2011年已經(jīng)合法招標并簽訂了施工合同,而罔顧事實,重復發(fā)布招標公告,嚴重違反《招標法》。”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施工單位為了履約,早已購買了建筑機械、確定了原材料供應商并已支付了定金、組織好了施工人員并一直支付著工資和生活費,每天都在產生著經(jīng)濟成本。
而施工單位于2011年8月8日中標,同年8月25日與校方簽訂了施工合同,至今將近三年的時間,校方一直不讓施工單位進場施工,也未告知對方一個明確的待工期限。正如老付感嘆:三年沒摸到施工現(xiàn)場的門。
重新招標涉嫌濫用職權
對為何重新招標,晉城市住建局任姓副局長的解釋與工程籌備處宋處長的說法大相徑庭。
“這件事兩家建筑公司都向我反映過,但從一開始我就認為這根本就不是一個項目,而是兩個項目,這兩個項目除了名稱一樣都叫4#、5#宿舍樓以外,項目位置、建筑面積、資金規(guī)模都發(fā)生了較大變化,再加上晉城學院籌備處有發(fā)改委的批復,所提供的材料也符合發(fā)標的所有要求,我們沒理由不給人家發(fā)布招標公告,唯一不妥的地方就是名稱問題,我們已經(jīng)發(fā)函讓他糾正去了。”
晉城市某法律服務中心田姓律師在詳細了解了事件的經(jīng)過,看完了相關資料后,對此事做出以下解答:
該局解釋稱前后兩次招標是兩個項目工程是錯誤的。首先,校方始終承認這是一個工程;其次,招標單位和建設單位兩次均是同一個單位,工程名稱兩次均是同一個4#、5#宿舍樓;還有,市發(fā)改委兩次批復的都是校方的宿舍樓的同一個編號的4號樓和5號樓。可見,這就是一個工程。
記者就看到的晉市發(fā)改法規(guī)便字【2014】1號文件,即《關于晉城學院籌備處<關于太原科技大學晉城校區(qū)4#、5#宿舍樓建設項目重新招標的請示>的復函》問任局長,假如晉城學院籌備處和晉城市發(fā)改委都認為這是兩個項目的話,目前這個項目就是一個新項目,又何來重新招標的請示和批復?
任局長對此表示:“這個我就不太清楚了。”
記者又問任局長既然覺得在名稱上存在問題,為什么不等晉城學院籌備處更名后再發(fā)招標公告?任局長回答:“主要是考慮到名稱是個小事,不能影響了工程的進度。”
田律師認為:該局明知道該4#、5#樓不僅早已結束了招投標程序產生了中標單位,而且該工程并未施工且校方與施工單位沒有解除合同,在原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依然有效的前提下,不顧他人勸阻,執(zhí)意許可重新招標,明顯涉嫌濫用職權。
宋處長對田律師的看法自有說法:“對于這些法律條款你有你的理解我們有我們的理解,但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由我們甲方承擔,因合同無法履行給你方帶來的損失我方愿意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妥咱們就上法院解決,因本人水平有限也就能給你解釋這么多。”
記者觀察雜志社記者 韓海鵬 晉城報道
http://www.jzgczz.com/art.asp?Categoryid=30&id=1376
- 聚力“415X”重點產業(yè) “投資浙里”全球大招商啟動2024-02-01 06:02:53
- 浙江加快推進政法工作現(xiàn)代化2024-02-01 06:02:33
- 浙江去年新增減稅降費及退稅緩費2316.6億元2024-02-01 06:02:47
- 春運前5天長江客船游客突破15萬人次2024-02-01 06:02:28
- 寧夏去年完成水利建設投資73.8億元2024-02-01 06:02:01
- 寧夏嚴把城鎮(zhèn)燃氣、建筑施工、住房和供熱安全關2024-02-01 06:02:06
- 寧夏切實強化旺季煙花爆竹安全監(jiān)管2024-02-01 0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