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未達成拆遷協(xié)議 法院直接裁判是否違規(guī)?
北 京市房山區(qū)法院對一起糾紛案件,在當事人雙方未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竟然做出判決結果,這種行為是否違規(guī)?是否涉嫌越粗代庖枉法裁判?而且房山區(qū)法 院還存在涉嫌濫用職權準許集達公司多次變更訴訟請求,甚至判決結果還超越了集達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剝奪當事人答辯權利等多項違法行為。然而一中院卻對此 視而不見!
“我 和集達公司(北京集達房地產(chǎn)公司)沒有達成任何拆遷補償協(xié)議,而北京房山法院竟然以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立案受理,并且判我侵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竟然也不糾正房山法院的判決,維持原判。”劉正才說。他于1999年3月22日與北京溫莊子村委會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租賃面積為4畝,土地性質(zhì)為集 體建設用地,并經(jīng)房山區(qū)第一公證處公證。劉正才其在所租土地之上建造房屋,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也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承租人,后因集達公司實施房地產(chǎn) 開發(fā)項目,集達公司作為拆遷人,對包括他在內(nèi)的房屋實施拆遷工作。劉正才與集達公司多次協(xié)商,但就拆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沒能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 議。于是集達公司就向房山法院提起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之訴,把劉正才告上了法庭。
房 山法院做出(2011)房民初字第046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劉正才將位于北京市房山區(qū)長陽鎮(zhèn)溫莊子村大寧山莊內(nèi)劉正才建造的院落及相關地 上物清除,將土地交付給原告(集達公司)使用。”劉正才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做出 “(2013)一中民終字第8269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存在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及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二審法院不應該受理集達公司的訴求。”劉正才代理律師說。
此外,其代理律師還認為,他與集達公司之間的糾紛并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而是由拆遷引起的拆遷補償糾紛。
根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5〕9號)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 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即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應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裁決。因此在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的情況 下,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劉正才說,“原審法院在雙方?jīng)]有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就將該案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 定。”
另外,根據(jù)《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 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nèi),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裁決后仍然不能就補償達成一致的,方可由人民法院進行強拆。由 于北京市政府明確規(guī)定了《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其拆遷流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基本相同,都是要經(jīng)過評估、裁決、申請法院執(zhí)行 的程序。
對此問題,房山法院和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均沒有給出任何說明和回復。
據(jù)悉,房山區(qū)建委曾就集達公司申請裁決事項做出答復,即《京房建裁受字(2011)第02號通知》單,對其裁決申請不予受理。
“法 規(guī)及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拆遷雙方不能就安置補償協(xié)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在此情形下,裁決機關不予受理存在一種可能,申請裁決的 條件不具備。”該案代理律師說。“如果法院認為能夠不經(jīng)過裁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所有涉及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guī)將沒有存在的必要性,直接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 商不成一律申請法院拆除。這顯然違背了拆遷中的基本常識。因此兩級法院沒有審查裁決機關不予審理的實質(zhì)原因,就以此認定本案由法院管轄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就 此問題著名的房地產(chǎn)拆遷糾紛資深律師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李建勛律師表示:“我不對誰是誰非做任何評論,我可以就這方面的律師問題談點我自己的看法。”拆遷 方和被拆遷方就拆遷安置補償達不成協(xié)議,根據(jù)規(guī)定只能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法院不能代替裁決部門進行裁決,如果裁決部門不裁決,拆遷和被拆遷雙方 任何一方均可以裁決部門不作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拆遷方申請裁決時不符合《裁決規(guī)程》規(guī)定的條件另當別論。比如說,沒有房屋評估報告等必備要件 時,裁決部門一般要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經(jīng)通知后仍然未補證齊全的,裁決機關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這符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時的兜底 條款,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李建勛補充說。
偷換概念還是真的侵權
法 院雖沒有回復,但從判決書中,還是找到了一些他們做如此判決的依據(jù),判決書載明“依據(jù)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評估委托合同可以看出,原告作為涉案土地使用權人, 已與在該土地上建有地上物的被告達成了相關協(xié)議,即對被告地上物進行評估、由原告按評估價值給付被告地上物折價款、被告騰退土地的主要內(nèi)容。被告拒不履行 騰退義務,構成侵權……”
“該 認定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劉正才律師如是認為。其理由如下:他與集達公司達成的相關協(xié)議是評估委托合同,并不是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委托評估合同主要內(nèi)容是 對劉正才房產(chǎn)進行價值評估,而劉正才并不因該合同中同意評估就負有騰房的義務。即使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合同,也需要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給付給被拆遷人之后, 才有騰退義務,更何況本案中雙方達成的僅僅是委托評估合同。
“從雙方所負的權利義務角度來看,我既無侵權行為,也未造成損害結果,那么我如何構成侵權?”劉正才說。
其 次,2003年至2007年之間,劉正才與集達公司曾多次就評估問題進行過協(xié)商,因雙方對評估方法未達成一致意見,故沒有最終做出評估報告。2003年, 集達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已超過有效期;2005年4月,劉正才與集達公司達成《評估委托合同》,后因集達公司不同意劉正才與評估公司共 同核對的預算結果,評估公司未作出評估報告;2007年4月,劉正才與北京市房山區(qū)溫莊子村經(jīng)濟聯(lián)合社達成《評估委托合同》,后因集達公司舉報我所建房屋 屬于違章建筑,評估公司遂中止評估進行,最終該評估也未實際履行。劉正才說,“這一點我們有最新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因此,退一步說,即使履行評估合同,也是 由于集達公司違約沒有達成評估結果,談何我不履行評估合同?”
再 次,2005年和2007年兩份《評估委托合同》內(nèi)容基本一致,只是協(xié)議三方就劉正才房產(chǎn)及地上物評估事宜的約定,并沒有提到評估金額就是拆遷補償金額。 根據(jù)有關拆遷法律規(guī)定,拆遷補償包括地上物補償、裝修補償、搬家補助等損失,評估結果只是下一步協(xié)商拆遷補償金額的參考依據(jù)。“眾所周知,所有拆遷項目開 始后,拆遷范圍內(nèi)房屋均需評估,做出評估報告之后,再進行協(xié)商拆遷補償事宜,如果按照一審法院的思路,做出評估報告之后,沒有經(jīng)過裁決程序就可以理所當然 的強拆房屋,豈非強盜邏輯?”劉正才對此表示憤慨。
一審法院認為,“評估委托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協(xié)議履行,被告拒不履行,構成侵權”。
“這 個說法是嚴重錯誤的。”劉正才代理律師稱。“依《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受害方有權要求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這一規(guī)定僅是法律賦予受害方對救濟方式 的選擇,但也不意味著違約一方的行為性質(zhì)可以是違約也可以是侵權,一審法院混淆了合同糾紛和物權糾紛的區(qū)別,認為不履行評估合同就構成侵權是嚴重違反法理 和邏輯的。何況,二次評估未完并不是我造成的。”
同樣,劉正才也認為,一審法院多處認定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二審法院沒有查明該事實。
比如:一審判決認定:“評估結果,也將作為甲方補償乙方的依據(jù)”;二審判決認定“根據(jù)集達公司與劉正才簽訂的《評估委托合同》,雙方對地上物的價值達成了協(xié)議,”都是沒有證據(jù)支持的,委托評估合同中并沒有該內(nèi)容,雙方對地上物價值也未達成一致。
對此李建勛律師認為,“評估合同顯然不能代替拆遷安置補償合同。”
濫用職權還是情有可原
劉正才代理律師還指出,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存在濫用職權準許集達公司多次變更訴訟請求,判決超越集達公司的訴訟請求的范圍,以及剝奪他的答辯權利等多項違法行為,二審法院對該事實視而不見。
從 一審判決可以看出: 2011年3月21日起訴案由為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訴訟請求為解除被告與村委會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判令被告劉正才拆除其違法建 筑、騰出土地、訴訟費被告承擔。然而, 2011年4月28日,集達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將案由變更為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被告位于 房山長陽鎮(zhèn)溫莊子村的房產(chǎn)及地上物的價值、判令被告騰出上述房屋及土地、判令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和評估費; 2012年7月23日,集達公司增加訴訟請求 為解除被告劉正才與村委會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之后又將該訴訟請求撤銷。最后一次,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排除妨礙糾紛。蹊蹺的是,最后一次變更訴訟請求 沒有通知我,在后面的兩次庭審中也沒有進行答辯,房屋就被先予執(zhí)行了,難道法院偽造了法律文書嗎?!
“集 達公司幾次三番無正當理由變更訴訟請求,實際上是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劉正才說!睹袷略V訟法》明確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根據(jù)該 規(guī)定,起訴不僅要有訴訟請求還要有與之相對的事實理由,而當事人增加或變更的訴訟請求應與先前提出的民事關系或民事行為有關聯(lián)。本案中,集達公司幾次變更 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民事關系先后有租賃合同糾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以及物權保護糾紛,不僅所訴的法律關系前后性質(zhì)不一,且無直接關聯(lián),屬于典型的濫用訴 權的行為。基于民事訴訟活動的嚴肅性和對法律本旨的解讀,法院應依職權不予準許。而一審法院卻準予其隨意更改,并濫用法院職權任意變更案由,是明顯的濫用 職權、枉法裁判行為。
劉正才還提出,一審法院最后以排除妨礙糾紛為案由,以《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為法律依據(jù),認為我侵害了集達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二審法院仍然沒有予以糾正。
“我 對原集體土地擁有土地使用權,集達公司擁有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我的權益并沒有在集體土地轉(zhuǎn)為國有土地時隨之解除,而是由使用權轉(zhuǎn)化為征地求償權; 此,其一,我權利在先;其二,不存在先權利與后權利相沖突,甚至是先權利侵害后權利的情形。集達公司可以要求區(qū)政府交給自己凈地,但是沒有理由要求地上物 的使用權人騰退土地。集達公司與村委會簽訂的征地協(xié)議上也明確說明征地范圍內(nèi)的地上物補償,集達公司另行解決。總之,我并沒有侵害集達公司的權利,一二審 法院依據(jù)《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判斷我構成侵權的做法是錯誤的。”劉正才說。
在租賃合同解除一項上,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土地已交付集達公司使用,我與村委會之間的租賃合同因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事實上已經(jīng)解除。
“以 上說法均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的,超出了集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劉正才表示:首先他和村委會的租賃關系是否存在,不是本案集達公司訴請的范圍,也不符合一 案一訴的原則,原審法院也無權去判斷他們雙方的租賃關系情況。其次,不交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終止。再次,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不同,前者 首先取決于合同雙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經(jīng)合同當事人提起,法院才有權利解除合同。本案的訴訟請求并不涉及變更之訴,而原審法院以合同事實上已解除為由,運 用司法職權對此進行確認,顯然超出了集達公司的訴求。“一二審法院之所以認定我與村委會租賃合同已經(jīng)解除實際上是為了得出我構成對集達公司侵權的邏輯前 提,從而認定需要排除我的妨害,而這樣的推理方式與推理過程無疑是荒謬和缺乏法律依據(jù)的。”
對于劉正才的反映問題,法院既沒有做何解釋,也未作任何回復。
拆遷達不成協(xié)議應由仲裁機構裁決
拆遷方和被拆遷方經(jīng)常達不成協(xié)議,是拆遷安置補償是一個帶有普性的老大難問題,著名的房地產(chǎn)拆遷糾紛資深律師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李建勛律師就房屋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達不成不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時如何解決,裁決機關不裁決又將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等問題給予了解析。
李 建勛認為:針對北京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北京市政府明確規(guī)定了《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其拆遷流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基本 相同,都是要經(jīng)過評估、裁決、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程序。這相對其他省份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基本上都是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個進步!侗本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guī)定,對于集體土地上拆遷如果拆遷方和被拆遷方達不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時,只能是由政府行政部門裁決機關進行裁決,裁決后,雙方 仍然達不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拆遷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拆遷方和被拆遷方有不服裁決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不影響法院的執(zhí)行。而且如果裁決機 關不裁決,在裁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合法的情況下,裁決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以裁決機構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前提條件是裁決申請人要向裁決機關提 符合裁決的必備要件。實踐中很少有裁決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因為裁決是推動拆遷的一種很有力度的法律手段。
此外李建勛律師還表示:如拆遷方?jīng)]有向裁決機構提供評估報告,裁決機關會以材料不全要求提供材料,拆遷人拒絕提供的,裁決機關有權裁定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而且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jīng)房屋所在地房地產(chǎn)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jù)。如果被拆遷方對評估報告項目不認可,可以再次請專家評估委員會評估,不存在導致評估報告流產(chǎn)的問題。
來源:中國網(wǎng)
http://minqi.china.com.cn/minqiminsheng/weiquan/19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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